6.1.3样机制备
每次试验前,蒸煮容器、发热盘、外壳与环境温度之差在5℃以内或器具断电时间不小于6h。
将器具的控制装置设置在蒸煮米饭的功能档。
器具使HJ饮用水作为加热工质,初始水温与环境温度的偏差应不超过±1℃。
6.1.4试验电压
器jI额定电压偏差±1%、额定频率偏差±IHz。
6.2 使用环境适应性
通过本标准的所有适用试验,盛要时,用人工方式设簧规定的环境条件验证器具是否可在规定的环
境条件下正常工作。
6.3与食物接触的部件的卫生要求
6.3.1铝材制品
按GB/T 5009.72 -2003的3至9章规定进行。
6.3.2橡胶材料制品
按GB 4806.1-1994第4章规定进行.
6.3.3不锈钢材料制品
按GB/T 5009.81 -2003的3至6章规定进行。
6.3.4陶瓷材料制品
按GB/T 5009.62 - 2003的3至7章规定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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